改名什么理由会批准,姓名笔画繁简互转、字音改变、字形相似

2024-05-0402:55:02综合资讯0

文|邢妍妍

近日,一篇“农村姑娘因自卑成功改名为芃芃”的文章引发热议。文章叙述了一位因名叫“招弟”而感到自卑的女性芃芃,历经繁琐的改名流程后,终于将名字更改成功。此事也再次将“改名难”问题带入了公众视野。

回顾相关新闻,不难发现,很多人面临着修改姓名的困难,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姓名修改标准不统一。一位名叫“胜男”的网友曾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自己申请改名被拒两次。当地公安局认为其名字符合公序良俗,提交的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过。而曾是“招弟”的芃芃在首次提交改名申请时,也被派出所民警拒绝,对方称“叫这个名字的人很多,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名字”。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修改姓名,但作为行政行为,当前公安机关受理改名申请的主要依据仍是颁布于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而当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如需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足理由,不应轻易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更改。难以抉择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对于何为适当理由,条例并没有提供更全面明确的定义。在没有明确可操作细则的情况下,各地区自行裁量,导致标准不一。而且还需要防范通过修改姓名逃避法律惩处的风险,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在申请姓名变更时面临复杂的流程,甚至申请被否的情况。

正如文中芃芃所述,原名确实会带来一种“不受欢迎、不被待见、不配拥有自己姓名”的感觉。让他们能够顺利改名,不再因名字承受不必要的困扰,本来就不应该成为难题。将“因姓名陷入困境”纳入改名正当理由,是现代社会应有的文明。

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输入“王招娣”“王招弟”关键词,某省份查询结果显示有1348名重名者,其中100%为女性。

不仅仅是“招弟”们改名难,很多其他名字想要被修改,也面临着流程繁琐、问题不断的情况。只不过“招弟”们无法顺利修改姓名的背后,反映的是自我认同、社会认同、性别平等等命题,让改名问题本身更增添了一丝紧迫感。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招弟”改名而引发对“改名”难题的广泛讨论,对推动问题的完善是有积极作用的。当一个难题被发现并被广泛关注,很难说这不是一件好事。

不再让改名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让滞后的规定与人们生活需求相适应,本身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而社会的善意往往就体现在这些民生小事中。尽快统一完善并细化改名标准,让改名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协调各部门打破数据壁垒,简化改名后其他相关事项的更名手续,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