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丧礼中,搭建灵棚、布置灵堂不可或缺,其中“灵位”的书写至关重要。各地对灵位的格式和要求异同较大,亟待一个统一的规范。本文结合古法礼仪典籍文本,就灵位的书写格式进行以下论述:
1. 基本格式
灵位的基本格式为“称谓+逝者名讳+之灵”,如“先考李公讳承业之灵”或“先妣张氏讳玉芬之灵”。
(1)称谓
灵位上的称谓由丧主决定,丧主与逝者的亲属关系决定称谓。按传统,长子为丧主,“灵位”上的称谓通常是子女对父母的称谓,如“考”“妣”“先考”“先妣”“显考”“显妣”。
(2)逝者名讳
灵位的主体部分是逝者名讳,一般在名字前加“讳”字以示尊敬。但要注意,“讳名不讳姓”,讳字應放在姓后名前。
(3)“之灵”
灵位的尾字“之灵”代表逝者的神灵。丧事期间,靈位用“之灵”表示逝者亡灵;下葬后,墓碑碑位用“之墓”表示逝者安息之地;家庙祠堂里,先人祖宗的神主牌位用“之位”表示列祖列宗的昭穆位次。
2. 敬词的使用
灵位需要使用敬称,但常见较乱杂。从文化传统和语言文字方面探讨敬词使用,提出以下建议:
(1)“公”
“公”表示对男性人员的尊敬,常见于灵位对父亲的敬称。
(2)“君”
“君”表示对尊者、上级的敬称,在灵位上使用較少,日本使用较多。
(3)“府君”
“府君”是对男性人员的尊称,在靈位上常用做敬詞。
(4)“孺人”
“孺人”是对女性人员的尊称,常见于明清两朝县令之妻或母亲的诰封称谓,可在灵位上表示对母亲的尊敬。
(5)“大人”
“大人”是对尊者、位高者、父母的尊称,灵位上可男女通用。
3. 敬词前面的修饰词
特定敬詞有其特定含义,不建议增加“老”“太”“大”等程度修饰词,如“大公”不应使用在灵位上。丧祭活动中,建议不要在灵位书写君、太君等詞彙。
以李承业和张玉芬作为逝者姓名示例,加上敬词的灵位为:“先考李公讳承业府君之灵”或“先妣张氏讳玉芬孺人之灵”;也可為:“先考李公讳承业大人之灵”或“先妣张氏讳玉芬大人之灵”。
灵位代表逝者的亡灵,不加抬头和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