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车库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

2024-05-1205:09:44综合资讯0

来源: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研究单位:济南中院研究室、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人防车位的法律效力——案例解析

车库买卖合同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所有权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的人防车位出售给周某,金额为150,000元。周某交付了定金20,000元和佣金5,000元。

被告张某辩护:

我已告知周某车位为人防车位,并出示了相关证明。周某当初表示满意,事后反悔。合同有效,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护:

我们审查了相关合同,周某知情。我们多次带周某实地查看,并到物业验证。周某签订了免责声明。合同有效,不同意退还佣金。

案件焦点:

人防车位能否买卖?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合同无效。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合同既无效,定金和佣金均应返还:张某退还20,000元;经纪公司退还5,000元。经纪公司的免责声明违反事实,不予认可。

二审结果: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济南市首例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涉及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合同是非法的。本案明确了人防车位的不可买卖性,保护了国家的国防资产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