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多少岁退休,

2024-05-2201:27:57综合资讯0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

基本事实:
王某1989年8月从太原电力学校中专毕业分配至孟县电业局,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明确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山西省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下称100号文件),文件规定,无论干部还是工人,一律取消原来的职工身份,打破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1995年6月24日阳泉供电公司与王某分别作为甲乙双方,根据《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2005年6月25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从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取代了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根据100号文件,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本案中,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应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被告审核王某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王某要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按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不再保留原身份。本案中,王某在退休前从事生产技能岗位工作,按工人的退休标准办理退休手续合法。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最高院认为:
结合王某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审查王某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应按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是指不再保留原身份。王某在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按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合法有效。山西省人社厅批准王某退休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王某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再审申请。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