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

2024-06-2601:04:51综合资讯1

今年世界食品安全日(6月7日)的主题是“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世界卫生组织呼吁:从农场到餐桌,从政府、生产者到消费者,每个人都有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责任。笔者将自己九年前即2011年公开发表的文章《食品质量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奉献给大家,请各位分享指导。时光流逝,此志不渝。

本文发表于《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2011年7期,2011年10月11日《中国国门时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经济网、网易网、搜狐网、新浪网、中国质量新闻网转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从出台法规、修订标准、设置机构、加大问责力度到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企业责任、加大风险监测和联合打假力度,各级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可谓力度不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如何才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让大家真正吃得放心?我认为这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远不是哪一个、哪几个部门所能承担和完成的,需要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具体来说,我认为食品的质量安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媒体)和消费者四方面共同努力,共担责任,发挥作用,缺一不可。

一、质量和安全——政府的责任

在抓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创造优质安全食品及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制化、有序化的市场环境。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需用重典。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类立法,严格执法和监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不讲诚信、丧失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制售假冒伪劣的不法生产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此成本思路应贯穿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始终)。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包括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媒体)、个人在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致力于全面提高全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使企业行为和市场竞争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有序地进行。这样有利于净化企业生产、投资环境,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降低那些讲诚信、讲责任、重质量、造精品的企业在市场上交易和发展的成本。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家进行包括质量管理、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诚信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力度和监管考评力度。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及技术机构的建设,加大对不积极作为、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的人员机构的问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使相关部门间的职责更明确,衔接更紧密,执行更有力,着眼更长远,“当好食品安全的守卫者”。

二、质量和安全——企业的责任

企业是产品生产及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以及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本着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把质量和安全摆在企业现实及未来发展战略第一位。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严格地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销售企业要严格把好进货关,以此来确保让广大的消费者吃得放心、安心。

企业要牢固树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讲,如果追求短期利益,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一锤子买卖,不少企业往往选择不讲诚信(诚信是有成本的);但如果是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及利益的长期性,即看重与消费者的重复性博弈,则必须讲诚信,注重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任何不讲诚信、不注重质量安全的企业必定是短命的。任何心存侥幸以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的企业能蒙混一时,但绝不能长久,其产品也必将没有长期生命力,更谈不上竞争力。甚至企业往往因质量安全问题而毁于一旦。正如林肯曾经说过的:“你可以在所有的时候欺骗一部分人,也可以在一定的时期欺骗所有的人,但决不能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所有的人!”一旦人们识破了一个人的伪装,人们将不再信任他。而且信用的重塑是非常难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南京的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及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是例证。

我非常赞同“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句振聋发聩的话!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无可非议,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也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也无可非议。但我仍非常希望并呼唤广大的企业家树立以正义法则、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为主导的经商道德——这实际上就是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理性的经济人”应具有的三种品德前提——“充分的慎重”、“严格的正义”和“适度的仁爱”。在有着世界民法典之父称誉的罗马法中也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诚实地生活”;第二条是“不伤害别人”;第三条是“给予对方应得的补偿”。这三大原则同为如今根深叶茂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源头。我认为这三大原则应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准则,更应是我们企业家自始至终自觉遵循的原则。

上述的“三种品德”与“三大原则”就是流淌在企业家身上的“道德血液”!一句话,所谓“道德的血液”就是大写的企业社会责任。而这最直接最起码的社会责任就是为广大消费者奉献优质安全的产品。

三、质量和安全——社会中介(媒体)的责任

这里指的社会中介既包括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协会组织,又包括新闻媒体。社会中介的作用主要是加强信用信息传递、评估、监控功能以及对各责任主体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在食品的质量安全方面,具体一点来说,在优质产品与假冒伪劣产品的博弈关系中,信用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优质产品及名牌企业,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社会中介可在建立信用信息的传递披露机制和宣传(包括曝光)方面,在信用的监控评估方面发挥作用,使行业中介组织和传播媒体真正成为评价企业诚信度、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宣传优质名牌产品和企业,披露劣质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可靠阵地,成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市场弊端的有效手段和渠道。传播媒体要在做好宣传解读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负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的依据这一责任体系对各责任主体是否严格履职尽责进行舆论监督。

假冒伪劣行为是严重的信用缺失行为,已成为打而不绝、打而不死的社会顽疾。打击假冒伪劣除了直接打击制假售假者之外,还要打击假冒伪劣背后的保护伞,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而对付假冒伪劣与地方保护主义相互勾结、庇护,包括一些政府部门不积极作为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新闻与社会监督,是信用信息的披露、曝光。这种由具有新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披露、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报道往往易于直接将食品安全失信违法者及行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对违法者及“设租者”、“寻租者”形成极大的威慑,也最易打破地方或行业顽固而又具有强大张力的潜规则和保护伞。

媒体在做食品安全报道时应注意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态发布报道与温馨的消费提示、科学知识传播相结合。新闻媒体不仅应当客观、如实地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态,更应当科学理性地报道如何预防、应对事件媒体报道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那些为追求轰动效果、歪曲事实、夸大其词、凭空捏造的行为,以及通过诱导方式引诱当事人违法或以虚假事件吸引他人关注的报道,应严肃调查处理。媒体应始终坚持客观、真实和理性原则,方能赢得公信力和生命力。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序言明确指出:“当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责任感,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并致力于在报道和评论中追求真理时,新闻自由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需要多方努力。除了政府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外,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监督和信息披露作用也不可或缺。但最为重要的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措施。消费者通过主动维权,可以有效打击假冒伪劣,保障食品安全。换言之,消费者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始于终点。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通过树立理性消费和科学消费观念,引导生产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根据经济学原理,消费需求决定供给水平。消费者应避免冲动消费,理性选择优质产品。在合理消费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引导生产经营者生产出安全、优质的产品,让假冒伪劣产品逐渐失去市场。

通过强化公民权力和依法维权意识,维护权益。消费者在生活中遭遇侵权行为时,应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诉、起诉或通过舆论曝光侵权行为,不仅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警示他人,让假冒伪劣者无利可图。

政府部门的责任

我希望广大消费者面对失信行为和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勇敢地站出来说“不”!所有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目睹他人受到伤害时,都应主动发声。“团结就是力量”,只有消费者联合起来,才能形成对假冒伪劣者的强大震慑力,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自身权益。

建议政府部门加大鼓励消费者维权的力度,提供便捷的举报渠道、适当的利益补偿和低成本的维权手段。消费者的举报和维权不仅是对个人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只有通过自觉的维权行为,才能真正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力量,从而有效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让消费者吃得安心放心。

内容来源:那片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