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申请理由

2024-06-2701:19:37综合资讯1

4月26日,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简称《学位法》)正式出炉,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40多年来,此次修订可谓全面革新。

授予资格:权责分项,简化审批

《学位法》第三章明确了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批制度。高等学校可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其中,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并发函备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部审核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自主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

《学位法》还为学位类型拓展留有余地,不再限定于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为探索设立更多类型学位提供了制度空间。

类别分级,标准细化

《学位法》按照学位层级和类型,完善了授予条件。其中,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根据不同层级设定了明确的授予标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根据其特点,分别规定了学位授予标准,体现了两类学位的差异和侧重点。

杜绝学术不端,守护学位质量

《学位法》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的立法目的,并专门设章规定了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其中,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聘任品行良好、学术水平高或实践能力强的教师指导研究生,建立评选、考核、监督动态机制;同时规定博士研究生需努力钻研实践,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符合规范和创新要求。

对于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学位法》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不能保障学位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学位授予资格将被撤销;而学术不端等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后,将不予授予或撤销学位。

妥善处理争议,保障权益

《学位法》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学位授予单位如拟作出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需告知当事人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听取陈述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不接受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行为,当事人可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学位法》强调,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依法处理争议,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确保权益保护与矛盾化解。争议发生时,应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申诉委员会,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确保救济顺畅。

新京报记者 冯琪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