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B企业在2019年3月购入了一台固定资产,这笔购置是否应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还是需要一次性抵扣?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相关条款停止执行。这意味着从2019年4月开始,进项税额不能再分两年抵扣,必须一次性扣除。
若B企业在2019年3月取得的资产,根据当时政策可以分两年抵扣。即在2019年3月抵扣60%的进项税额,而剩余的40%进项税额则可以在2020年4月抵扣。但如果该企业在2019年4月提交进项税额的认证,则必须一次性扣除所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且不能分期处理。
对于2019年4月及以后购入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必须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能再分期抵扣。即便之前未抵扣的部分,也需要在2019年4月起一次性扣除。
案例一:A公司于2018年10月购入一台价值200万元的机床,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进项税额为32万元。按照当时的财税政策,这32万元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2018年10月)抵扣60%即19.2万元,第二年(2019年11月)抵扣剩余40%即12.8万元。
资产入账分录(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机床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贷:银行存款 232
根据财税[2016]政策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分两年抵扣,其中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财税[2019]39号公告第五条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原有的分期抵扣政策被取消,进项税额必须一次性抵扣。A公司在2019年4月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剩余40%即12.8万元,也可以选择在资产取得第13个月,即2019年11月开始扣除。
进项税额处理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2.8
如果4月的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企业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剩余的进项税额。如果4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未扣除的余额可结转到下月继续抵扣。
2019年4月开始,所有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都必须一次性抵扣,不能再分期处理。对于2019年4月前购入的资产,仍可根据原政策进行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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