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提到,盗窃罪是指为了非法占有目的,涉及
大额盗窃
重复盗窃
入室盗窃
持凶器盗窃
扒窃
等行为。
一、入室盗窃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第2款明确指出:盗窃行为发生在非法进入的、相对隔离的住宅中,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这一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的相关规定一致。
具体来说,有两个重要点:
只有在非法进入住宅后实施盗窃,才能被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是经过被害人同意后进入,之后产生盗窃念头的,则不算“入户盗窃”。
是否构成“户”,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个人单独居住的场所
即视为“户”;集体宿舍、酒店、工棚等地方不视为“户”,但其中某些房间如果被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且与外界隔绝,则可以被认定为“户”。
二、入室盗窃的量刑标准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若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二千元,或涉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或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则应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确定量刑起点后,根据盗窃的具体数额、次数及手段等情况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以下情况可增加刑罚:
1. 每增加二千五百元的盗窃金额,刑期增加一个月;
2.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三次盗窃等,每增加一次或一种情况,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3. 盗窃国有馆藏文物两件的,刑期增加九个月至一年。
三、从宽处罚的情况
除了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外,还有以下情况可以
从宽处罚
(1)因
生活困难、学习、医疗急需而盗窃的
,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
案发前主动归还赃物
将物品返还给被害人
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
家庭成员或亲属
的财物并获得谅解的,通常不认定为犯罪;若追究刑事责任,应减少基准刑的20%-50%。
文丨王佳楠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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