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喟的意思 感喟不已

2024-09-2202:41:04综合资讯0

柳振华 语文教学与考试

曹操《短歌行》的首句“对酒当歌”的“当”,教材释为“面对着”,可对《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中的“毋吾以也”和《齐桓晋文之事》中的“为长者折枝”的释义却采用了“两可法”。教材这样注释明显存在着诗与文在文体上解读颠倒的混淆性,存在着很大的文体解读遮蔽性,无疑会导致学生对诗文文体解读特性的曲解。本文通过典型示例,析辩诗与文在文体注释上应有的区别,突出“两可法”在诗歌释义方面所具有的多样审美意蕴。

一、问题的提出

曹操《短歌行》是高中《语文》统编教材必修一第三单元的首篇,题目是《汉乐府旧题》,历来为后人所喜爱。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们对首句“对酒当歌”的“当”字的注释展开了争辩。有学生赞同教材对“当”的解释为“面对着酒与歌,即饮酒听歌”,也有学生认为“当”释成“应当”能更好地表现曹操端着酒杯咏诗高歌的伟大形象。这种现象表明教材对“当”字注释上存在着诗文解读上的误差,实际上,学生的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

在《短歌行》的解读史上,对“当”的解释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认为“对酒当歌”的“当”是“面对着”,这种解释也被统编教材采纳。第二种认为“当”即“应当”,“歌”为动词“歌咏”。如尧衢认为曹操面对美酒,感到贤才难至,因此应当歌咏以抒发忧愁。这两种解释,蔡厚示先生采用了“两可法”,即中国古典诗词往往有多义性,只要两说俱通,都可以并存。可教材却未对“对酒当歌”的“当”采用“两可法”,而是支持“当”为“面对着”的解释,这显然忽视了诗歌文本解读的模糊性特点。

有趣的是,教材在对非诗歌文本的注释上却采取了“两可法”。如《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中对“毋吾以也”的注释,给出了两种解释:“以”作为“因为”,或“以”作为“用”;《齐桓晋文之事》中对“为长者折枝”的解释也有多种说法。教材对诗歌和非诗歌文体文本的注释存在明显区别,这种文体解读上的混淆值得关注。

二、诗文注释之别

对于非诗文本的语词注释,王力先生曾驳斥“亦通论”,即认为一个词只有一个确切的意义,不应有多种解释。对于诗歌文本,采用“两可法”或“亦通论”则可能更能激发读者的审美感受。钱钟书在《管锥篇》中提到,诗歌中的句法可以通过多义性来达到更深的艺术效果。袁行霈也指出,中国古典诗歌的多义性在于词语的复合作用,读诗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是诗歌鉴赏的自然现象。

曹操在《短歌行》中使用的语言,其“当”字能够同时激活多种意义,使得诗歌具有丰富的审美意蕴。这与非诗文本的明确解读不同,诗歌语言在特定的语境下能够激发出不同的意义。诗的语言常常带有多重含义,这使得其解读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审美空间。

三、“当”词两义的审美意蕴

将“当”解释为“面对着”或“应当”,从审美角度来看,会有不同的效果。如果“当”被解释为“面对着”,可以表现曹操对人生短暂和招贤难的冷静思考;如果解释为“应当”,则表达了曹操对贤才归来的期待和对未来的信心。这两种解释都能反映曹操在诗中表达的情感状态和思维方式。

《短歌行》第二首诗表达了曹操对自己的政治抱负和理想,第一首诗则体现了他对贤才的渴望。曹操在诗中通过对酒当歌的感慨,既展现了自己对时光流逝的感伤,也表达了对未来的坚定信念。如果将“当”解释为“应当”,则诗中所展现的便是曹操对贤才到来和未来成功的信心。

“当”字的“两可法”注释,不仅能较好地展现曹操的冷静思考和热切期待,还能让读者获得更丰富的审美体验。这符合德国批评家希勒格尔所说的“世界在本质上是悖论性的,只有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才能抓住世界矛盾的整体性”。

诗歌和非诗歌文本在注释时应遵循各自的规则。教材在编写这两类文本的注释时,需要识别这些规则,避免认知混淆和审美曲解,为读者提供正向阅读导向,尤其是对中学生而言,有助于提升其语文阅读素养。

(摘自《语文教学研究》,2021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