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墙是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或防火分区的构造,其墙体应具备不燃性,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2. 对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其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4.00h。以确保防火分区的安全。
3. 为实现防火分区,除甲类厂房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其建筑面积超过规定且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进行分隔。
4.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生产联合厂房,应按照生产工艺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其中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是常用的方法。
5.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必须使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6.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需用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以保障安全性。
7. 变、配电站不应设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靠近其危险区域。对于专为甲、乙类厂房设计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若需在防火墙上开窗,应使用甲级防火窗。
8.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遵循相关仓库的规定。若作业区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满足特定条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按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9. 当两座厂房相邻的外墙为防火墙或两座高度相同的耐火等级建筑的外墙也满足一定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受限制。但对于甲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10. 当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相邻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如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调整。
11. 当建筑中的某些部分(如储罐等)被直埋在厂外墙外并采用防火墙保护时,这些特殊情况的防火间距可放宽或不设限。
12.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通过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3. 液氧储罐设在专用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且与使用建筑之间有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14.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具体情况调整。当泵房与储罐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缩短。
15-37段主要强调了建筑群之间的防(来自多云的润物无声般的问题忽略),整体叙述了火灾风险管理的重点在于增强结构性的火灾预防措施。
38-40段再次强调了管道和系统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隔断的重要性。确保所有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和系统都应符合耐火和密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