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的蓬展,为众多实体企业带来了新的销售渠道。随之而来的,是伴随着各种销售模式产生的"邮费"问题。不论是包邮还是不包邮,对于商家而言,如何对这“邮费”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让我们先从一个小例子开始谈起。小程在某电商平台看中了两款柜子,一款A家柜子标价1000元并承诺包邮,另一款B家柜子标价900元不包邮,邮寄到沈阳需额外支付邮费90元。这两种情况在财务和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呢?
对于包邮的A家来说,运费由卖家承担。这和我们常见的销售货物同时负担运费的情况类似。1000元包邮的收入和销售额都是明确的。如果运费为90元,A家可以将这90元运费计入销售费用,向承运方索取到后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对于不包邮的B家,情况稍有不同。不包邮意味着买家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运费(非到付)。交易完成后,货款和运费都会打到卖家账户。这相当于卖家先行帮消费者“垫付”了运费。
在财务处理上,这个“代垫”运费实际上在先行垫付时是一笔“其他应收款”(针对买家先行支付运费的情况)或“其他应付款”(针对快递公司先行收取运费的情况),并暂未计入公司的损益当中。在实际操作中,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实际结算运费可能与收取的运费金额不同,出现差额的情况。
以B家为例,如果实际收取了90元的邮费,但实际只支付给快递公司60元,差额30元会进入公司账户。这30元的处理要视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企业在制定销售策略时已预知会有差额并以此作为利润的一部分,那么这30元应作为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如果企业并非通过邮费,而是因各种原因节省下来的邮费,且没有归还给客户,那么这个差额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只要满足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要求,就可以在税前正常扣除。以A家为例,由于是包邮,其作为销售费用的邮费只要拿到快递公司的合规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正常扣除。
在方面,尽管有时的表述较为繁琐,但其核心仍是基于业务实质进行判断。以B家为例,即使作为代垫运费在财务上按往来处理,但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仍被视为价外费用,需要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计算缴纳。随着征管水平的加强和技术的进步,对于此类业务的处理可以更加灵活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