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5:保持警觉
一、所有船只应时刻保持适当的瞭望,通过视觉、听觉以及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可用的所有有效手段,全面评估局面和碰撞风险。
瞭望的实质:
持续观察船舶所处水域的所有情况,并对发生的任何事情进行充分的估计和分析。
二、瞭望的目的:
1. 对当前局面进行充分估计:
了解船舶所处的环境、情况,以及本船的条件限制(例如水域环境的估计、当时能见度的判断、通航密度的评估、船舶操纵性能的考量等)。
2. 对碰撞风险进行充分预判:
碰撞风险指潜在的碰撞可能性和一切不安全因素(如通过号灯、号型判断来船的大小、种类及动态,并确保本船的号灯、号型显示正确,守听VHF收集来船信息,注意来船方位和距离的变化等)。
三、瞭望的重要性:
瞭望是确保海上安全航行的首要条件。它是确定安全航速、判断避碰危险和采取避碰行动的前提。规则中将瞭望条款置于“驾驶与航行规则”之首,足见其重要性。STCW公约对“瞭望”也有具体规定和要求。
四、瞭望的适用范围:
瞭望适用于任何类型的船舶,无论是在航或锚泊,大船或小船。瞭望条款不适用于系岸的船舶,但STCW公约对系岸船舶的值班制度也有详细规定。
五、瞭望人员的要求:
瞭望人员需具备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在身体方面,主要是视觉和听觉的敏锐;在业务方面,需具备一定的航海知识。瞭望人员应由合格的、称职的航海人员担任。
六、瞭望的位置选择:
通常情况下,除非天气条件不允许,瞭望的位置(不包括值班驾驶员)应设在船舶的前部,如首部甲板。若天气条件不允许,瞭望的位置至少应设在驾驶台两侧的分罗经甲板上,以便于观察和判断。
七、瞭望的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