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乃是一门探索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及思维方法的学科。
关于思维形式方面,可详述如下:
概念——概念乃是一种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模式。例如,“动物”此概念便概括了具有自主运动、需摄取营养等基本特性的生物种类。需注意,概念虽常通过词语来传达,但概念与词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概念有时可用多个词语来表述,如“母亲”与“妈妈”均表达同一概念;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也可能代表不同的概念,如“杜鹃”既可指一种鸟,也可指一种花。
判断——判断则是对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模式,由概念组合而成。例如,“所有人都会死亡”就是一个判断,它界定了“人”与“会死”之间的关系。判断存在真伪之分,若其断定的情况与实际相符,则此判断为真,否则为假。
推理——推理则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出新的判断的思维过程。比如,“所有金属均能导电,铁为金属,故铁能导电”,此即推理的典型过程。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及类比推理等多种类型。
至于思维规律方面,可概括如下:
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应与其自身保持一致。即,在思考过程中,概念和判断都需保持前后一致,不可随意变更其含义。以“动物”为例,若初始定义为具有生命、能自主运动的生物,那么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动物”的概念都应维持此定义,不应改作其他含义。
矛盾律——在同一思维环境中,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排斥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如,“此杯子为红色”与“此杯子非红色”两个判断即为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而“所有人都喜爱跑步”与“所有人都不喜欢跑步”则为相互排斥,亦不能同时为真。
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进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为假,必有一为真。例如,“明日天晴”与“明日天不晴”两个矛盾的判断中,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实的,不存在既非天晴也非天不晴的中间状态。
在思维方法上:
定义——乃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通过指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来明确其含义。如给“商品”下定义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便明确了“商品”的本质特征。
划分——即将一概念所涵盖的对象细分为多个小类,以揭示其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三角形”可细分为“锐角三角形”“直角三角形”及“钝角三角形”,这样便对“三角形”的外延进行了清晰的分类。
分析与综合——分析即将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因素等进行考察;而综合则是将分析后的各部分、方面、因素等重新组合,以形成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如在研究汽车构造时,先将其分解为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等部分进行分析,随后再将这些部分综合起来,从整体上理解汽车的工作原理及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