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角度是什么意思(主观和判断的区别)

2025-02-1723:19:32生活经验0

在专利的精心打造中,独创性成为衡量其是否具备新颖性与实用性的另一重要尺度。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项发明必须展现出显著的实质性特点,方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对独创性的评估往往因个人视角和情况的复杂性而充满挑战。

本文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在评估发明独创性时的“可能性”与“意愿性”,并总结针对多篇文献交织下的独创性论证策略。

在独创性评估中,“可能性”与“意愿性”分别代表着从客观与主观角度进行的考量。具体而言,“可能性”指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在技术上将多篇文献中的特征进行结合,从而形成与待评估发明相似的方案。这需要我们全面评估技术的可行性、合规性以及结合的方式。

而“意愿性”则侧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意愿或倾向于将多篇文献的特征进行结合。这需要我们从发明者的初衷、技术发展的趋势以及市场需求的考量中进行分析。

当面对多篇文献揭示相关技术特征时,评估者可能会对方案的创新性产生疑虑。我们需要从“可能性”与“意愿性”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在主观层面,我们需要深入剖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动机将文献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结合。这需要我们细致研究各文献的构思、技术路径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判断技术人员的主观意愿。

对于多篇文献交织的独创性论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 操作的不可行性: 阐明多个文献在操作上无法结合,或需要额外的技术支持才能实现结合,亦或结合存在重大障碍。
  • 结合后功能不完整: 论证若按照评估者的方式结合,是否能够如发明般发挥作用。如果不能,则评估者的判断缺乏依据。
  • 缺乏结合的指引: 分析各文献是否明确或隐含地指导或建议了相互之间的结合,若没有,则说明各文献间缺乏关联或相互排斥。
  • 领域差异与目的: 若文献来自不同领域或目的迥异,且没有明确或隐含的指引表明其可应用于另一领域或实现另一目的,那么发明的改进在应用领域或目的上具有独创性。
  • 问题依赖与特征差异: 意识到问题不等于有实质性特点的解决方案,普遍的动机与具体的技术方案间存在本质区别。简单的手法并不代表整个解决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
  • 结合的可行性: 如果发明者面临多种选择,且每种选择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反而突显了发明的独创性。
  • 历史: 仔细相关文献的历史,寻找是否有反驳评估者主张的记录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