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五届人对城市园林绿化进行了重要调整,通过了全新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在保护环境、提升绿地率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它不仅加强了规划控制力度,扩大了保护范围,还为各类建设项目设置了更具体的绿地率指标。
法规对规划控制的强化表现在对绿地率的严格要求上。邓炳国,市人制委副兼法制工委,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修订内容遵循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要求,尤其注重从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改进。
《条例》中强调了园林绿化指标的刚性约束,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绿地率列为强制执行内容。具体规定中,新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其中,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而城市更新居住项目拆除重建后也不得低于25%。
《条例》明确了永久保护绿地的概念,并规定城市生态公园应被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该《条例》要求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为了进一步体现城市特色,增加绿化层次感,同时解决部分项目因客观条件受限而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的问题,《条例》增加了立体绿化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对平屋行绿化。而高架桥路、护坡等设施则需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条例》还鼓励在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上采用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实施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针对立体绿化的鼓励措施将由市制定。
对于城市建成区内长期未开发的土地,杂草丛生或垃圾堆放的问题,《条例》强化了对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的管理。
《条例》中新增了简易绿化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和土地储备机构为实施简易绿化的直接责任人。若当地实施简易绿化,相关责任方必须予以配合。
在绿化建设和效果方面,《条例》强调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和花卉的运用,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种植面积需占绿地总面积的80%以上,而采用乡土植物的比例则需占绿地植物总量的70%以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工作要求,《条例》对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它下放了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权限,取消了树木修剪的审批,并强化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开展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等内容。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标志着该市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上迈出了重要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