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兽医处方的基本规定
1. 兽医处方是指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的,作为动物用凭证的正规文书。
2. 执业兽医师需根据动物诊疗需求,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依照兽使用规范为患者开具处方。
3. 执业兽医师必须在注册单位进行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其开具的处方方为有效。
4. 当利用计算机开具或传递兽医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出与手写处方格式一致的纸质处方,并经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5. 兽医处方仅限于当次诊疗结果用,当日有效。如需延长有效期,须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日历日。
6. 不限于品、精神品、毒性品和放射性品,动物主人可持处方到任何合法的兽经营企业购,诊疗机构和兽医师不得设限。
二、兽医处方笺的格式标准
兽医处方笺的规格和样式由农业部规定,动物诊疗单位需按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或设计电子处方笺。
处方笺可采用一式三联的格式,纸张颜色可自行选择。
两种规格供选择:小规格长21cm,宽14.8cm;大规格长29.6cm,宽21cm。
三、兽医处方笺的内容要求
兽医处方笺包含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需符合以下标准:
1. 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前记应包括动物主人姓名、号、开具日期及动物的种类、性别、体重和年龄等信息。
2. 对动物进行诊疗的,前记应包括饲养单位名称、号、开具日期及动物的种类、数量和年龄等信息。
3. 正文部分需详细描述初步诊断情况,并列出Rp(拉丁文Recipe的缩写),包括兽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对于食品动物还需注明休期。
4. 后记部分需包括执业兽医师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注册号,还有发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兽医处方的书写规范
兽医处方书写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动物基本信息和临床诊断情况需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 兽名称应以兽标准载明的名称为准,缩写应符合国内通用写法。
4. 兽的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期需准确规范地书写。
5. 当处方中包含化学品、生物制品和中成时,应每种兽另起一行书写。
6. 剂量与数量需用数字书写,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 对于不同剂型的品(如片剂、丸剂、胶囊剂等),需以适当的单位标明;对于溶液剂和多剂量包装的品,需注明容量和单位。
8. 处方开毕,空白处应划一斜线。
9. 执业兽医师的注册号可通过印刷或盖章方式填写。
五、兽医处方的保存管理
1. 开具兽医处方后,第一联留存于动物诊疗单位,第二联由房或兽经营企业保存,第三联交由动物主人或饲养单位保存。
2. 兽医处方需保存至少二年,期满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