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数字化电子的指南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办公厅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该公告在前期试点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以下简称“数电”)。
针对人遇到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况,需开具红字数电或红字纸质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
开票方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轻松填开《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服务平台将依据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若开票方选择红字纸质,则可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整个过程中,《确认单》的蓝字信息需保持一致。
例如:F公司向G公司销售货物并已开具数电,但发现内容有误且G公司尚未对进行确认。F公司操作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后,可自行选择开具红字数电或红字纸质。
二、对于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出口退税勾选除外):
受票方如使用数电系统,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将根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或红字纸质。若受票方未使用数电系统,则由开票方在电子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若受票方已将用于申报抵扣,需暂时将《确认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如:J公司销售给K公司的服装已开具数电并经K公司用途确认。后来发生销货退回情况,J公司和K公司均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完成红字数电的开具。
为确保税务流程的顺畅进行,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操作。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指导,请及时联系税务部门或专业机构。
通过以上指南,希望能够帮助人更好地理解和操作数字化电子的相关规定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