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可归纳为以下情形:
(一)自主开发。
此种情况下的开发最为普遍。软件的著作权自然而然地归属于实际开发、直接参与开发,并对完成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对于那些根据自身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也享有软件著作权。
(二)合作开发。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共同参与软件开发时,通常会通过书面合同来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若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那么对于可分割使用的软件,各开发者对其开发的独立部分享有著作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应扩展至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若软件无法分割使用,其著作权则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若无法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碍他方行使除转让权外的其他,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三)委托开发。
当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时,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来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若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软件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
(四)由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当软件是由下达任务开发的,则通常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值得注意的是,接受任务的一方必须是法人或其他,而不能是自然人。若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软件著作权归接受任务的法人或其他所有。
(五)职务开发。
当自然人在其职务期间开发软件时,若符合特定条件,如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是本职工作活动中的预期结果等,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其所在法人或其他所有。法人或其他仍可对开发软件的员工进行奖励。
(六)继承与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当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时,若该自然人去世且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其继承人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若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且该法人或其他发生变更或终止,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将由承受其义务的法人或其他享有;若无相应的承受者,则将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