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的辉煌成功和深远影响,其他法律领域的系统化、化也日益提上日程。特别是劳动法界,虽然对劳动法化的理论研究尚在起步阶段,但考虑到劳动法的重要性和编纂所需的庞大理论支撑,对劳动的编纂意义和结构构建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迫切,以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劳动法化的模式选择探讨
通常,化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混合汇编式,该类将各类法律规范混合、汇编,虽然进行了重述,但缺乏规整的体例结构和严谨的逻辑顺序;第二种是编纂整合式,此模式将既有法律规范融合为一部综合性的,形成体系性的有机整体。劳动法领域中,有学者将上述两种模式概括为“综合性”和“体系性”。
劳动体例结构的基础依据
探讨劳动的体例结构,首先要明确其构建的依据和条件。设计劳动的体例结构时,需考虑以下核心因素:
(一)体系基础。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其规范构造亦围绕劳动者展开。劳动的体例结构设计应以劳动者的体系为理论基础。
(二)调整机制多样性。劳动法的调整机制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基准立法、集体协商等,这些机制共同确立了劳动条件,并辅以劳动监察实施相关规则。
(三)规范基础整合。劳动应以现有劳动法规范为基础,进行必要的补正,而非重来并制定大量全新规则。
(四)立法目标导向。在当下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劳动的体例结构应体现时代特色和要求。
(五)借鉴域外经验。法系特别是采取体系型模式的内容,包括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执法司法等四大板块,可为我们提供宝贵借鉴。
劳动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创新
(一)体例结构安排及内容概述
我国劳动可包括以下八编,各编应结合时代发展及我国现实的规则需求进行创新。
1. 总则编:规定劳动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2. 劳动合同编: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3. 劳动基准编:除了规定传统劳动基准,还应反映数字时代的新型诉求。
4. 特殊劳动关系编:应特别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及其他特殊类型劳动者。
8. 劳动争议处理编:继续坚持“一裁二审”制度,完善相关规则。
(二)劳动与现有单行法的关系协调
在化过程中,应处理好劳动与现有单行法的关系。如就业促进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应分别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合理纳入或保留单行法的地位。
我国劳动的编纂应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以构建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国际视野的劳动。
(作者信息可根据需要添加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