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在财务检查过程中,财政局发现一些部门单位在出差费用报销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原来部分部门在执行出差费用报销规定时存在偏差,对于出差费用的报销标准把握不够准确。财政局特地提醒广大出差人员,出差虽然辛苦,但费用报销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出差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回到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对于在单位内部食堂的用餐费用,如果有对外标准,出差人员需要按照标准交纳;如果没有对外标准,早餐费用应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和晚餐则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如果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那么需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来支付餐费。
出差人员也需要按照规定回原单位领取市内交通费用。如果接待单位提供了交通工具并明确了收费标准,出差人员需要按照标准交纳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如果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那么每人每半天需要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为了保证双方权益,如果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提供交通工具,那么双方都应该索取并出具相应的凭证。这些凭证可以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等。如果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也可以考虑其他收款凭证。同时各部门单位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规定。
除此之外,在出差乘通工具方面,为了节约成本并遵守相关规定,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中短途出差时,应该以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根据现行文件规定,对于中短途出差如高邮到扬州这样的行程,单位可以采用城市间交通费用包干的办法。这样既可以规范报销流程,又能有效控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