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2025-04-1800:52:06常识分享0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确实常常让人混淆不清。很多人面对这两种采购方式时,不清楚其间的差异,导致在应对时难以把握重点,进而影响成功率。究竟这两种采购方式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竞争性谈判更注重价格竞争,以价格最低为成交标准;而竞争性磋商则更注重综合实力,以综合得分最高为成交标准。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这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

在采购项目的实施上,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招标时间紧迫且不可预见以及价格总额无法预先计算的情况。而竞争性磋商则更多地用于购买服务项目,技术或性质特殊的项目、艺术品采购等无法预先计算价格总额的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接下来,我们深入了解一下两种采购方式在细节上的不同:

1. “等标期”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则不得少于10日。

3. 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竞争性磋商的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而竞争性谈判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4. 评审专家组成不同:虽然两种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都是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中,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于评审专家的选择也有其特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