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与试用期解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当劳动关系双方决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用人单位应该在那一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资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用人单位会选择在员工离职当天就结清工资,让员工即刻离店;有的则会在正常的月度工资发放日进行结算。以下是详细解读。
“试用期”这一概念是随着劳动法的而诞生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通过试用期,企业可以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那些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是不应约定试用期的。如果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那么这样的试用期将被视为无效,实际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