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决定
【文件编号:东政土字〔2024〕113号】经审慎研究,现决定收回武汉阜康塑料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特定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武汉市国营新河农场苗湖大队,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07)第080803146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证载及需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为精确测量的2797.30平方米。
【文件编号:东政土字〔2024〕116号】为优化城市资源配置,经批准,同意收回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持有的几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指定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
一、走新路以北、食品一路以西、食品二路以东的地块,其面积为22269.17平方米,用于公园及绿地的建设,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鄂WH(DXII)-2020-HIB032。
二、另一地块位于兴工十路以南、食品一路以西、林果路以北,面积达14252.95平方米,同样用于公园及绿地的建设,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鄂WH(DXH)-2020-HB040。
三、再有一地块位于兴工十路以南、食品一路以西、走新路以北,面积为15646.91平方米,也用于公园及绿地的建设,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鄂WH(DXH)2021-HBO23。
为确保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将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签署补充协议,就原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与确认。
以上所述的收回及后续操作,均是基于城市发展规划和资源合理配置的考虑,期望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