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声环境
7.4.1 民用建筑室内噪声级与隔声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均需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该规范对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等主要房间的噪声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于住宅建筑,其室内允许噪声级及空气声隔声标准的低限要求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及空气声隔声标准详见附表。
7.4.2 隔声减噪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应根据建筑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分布,确定防噪措施并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不宜将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上下层或贴邻,若必须设于同一楼层,应进行分区布置。对于吊顶内设置的安静要求较高房间,应确保隔墙砌至梁、板底面,轻质隔墙的隔声性能需满足现行相关隔声标准。
墙上的施工留洞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对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对于电梯井道和机房,若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对于高层建筑,其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
7.4.3 建筑设备隔振降噪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内的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且宜布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若设备可能对噪声敏感房间产生干扰,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与设备相连接的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控制振动和噪声传播。
当管道穿越噪声敏感房间的墙体和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对于嵌入墙内的配套构件,不应背对背布置,应错开位置,并对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
7.4.4 特殊建筑的声学设计
对于音乐厅、剧院、电影院等多功能厅堂及交通客运站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重要建筑,应根据其功能定位和使用要求进行建筑声学和扩声系统的专项设计。这类建筑不仅对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有更高要求,还对室内音质有特殊需求。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建筑声学和扩声系统设计。
7.4.5 人员密集场所的减噪设计
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应进行减噪设计。随着建筑空间的增大,可能存在音质缺陷。需在界面设置及界面材料选择方面进行声学设计,选择合适的吸声材料,以避免音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