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解释
一、关于采用浮动收费法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对于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其以浮动收费法为基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处理方式
当企业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时,可自由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重要的是,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若原先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则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所有采用浮动收费法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统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
无论选择何种计量模式,对于其他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仅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后续计量,不可同时使用两种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需符合相关准则规定。
(二)新旧规定衔接
当企业在首次执行此解释时,若将原先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视为会计变更,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企业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非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等相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核算因该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预计负债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将相应金额记入“预计负债”科目。
该预计负债应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中体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中列示。
(二)新旧规定过渡
企业在首次执行此解释时,若原先计提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记入“销售费用”等科目的,应将此变更视为会计变更,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企业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及适用范围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允许企业在年度开始前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