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法人体系
条文第一百零二条:在法律框架内,非法人虽不具备法人资格,却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这类涵盖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众多类型。
条文第一百零:为确保其合法性,非法人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若设立非法人需经相关批准的,则需遵循相应法规。
条文第一百零四条:当非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者需承担无限责任。但若有特殊法律规定,则需遵循其规定。
条文第一百零五条:为保证其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非法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进行活动。
条文第一百零六条详细列出了非法人解散的几种情况:
(一)若其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二)出资人或设立者决定解散该;
(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条文第一百零七条:一旦非法人解散,必须依法进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