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告公司二倍工资案

2025-04-2303:03:16百科知识0

【概览】

在宁波市鄞州区,金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间在某信息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金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信息公司则主张金某入职后双方在一个月内已签署了劳动合同。但因信息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说法,最终被裁决需支付金某二倍工资共计24000元。

在后续处理中,公司对人事林某提出了新的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称林某的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并解决员工金某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导致了公司在面对劳动仲裁时遭受败诉及二倍工资罚款。信息公司进而提出要林某为此损失承担责任并赔偿24000元。

【处理成果】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看来,企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本身,而人事员工只是执行这一职责的个体。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转嫁他人。根据调查结果,金某自2017年2月便已入职,而林某在5月才加入公司。公司已存在未与金某签署劳动合同的错误,并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某入职后,按照公司的要求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了排查和补订工作,已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林某在此过程中存在任何过错或疏忽。公司试图将自身违反法律的责任转嫁给林某的个人失职赔偿的行为缺乏依据。最终,仲裁会驳回了信息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