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支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及本省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框架与职责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实施体现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与扶持。此项工作性强,各年级需本着实事求是之原则,听取学生意见,严格执行资格,关注减免学费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
第三章 机构指导与监督
第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校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与财务处共同负责学费减免过程中的指导与审核工作。各年级需按照本规定具体执行。
第四章 适用对象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我校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的经费由县财政局专项列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学费减免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法律及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3. 生活节俭,积极参与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4. 主动申请助学;
5. 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被确认为特殊困难。
第七条 学生或其家庭还需满足以一条件: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 父母双亡,确实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 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需提供详细材料以证明上述条件。
第七章 学费减免额度与标准
第九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而定,由学生所在年级提出申请,经校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进行全额减免。
第八章 学费减免程序
第十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向所在年级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年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需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必要时需进行家访),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交至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经资助中心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费减免的经费来源于县财政局专项经费。
第十 学费减免工作通常按学年进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 学生虽家庭经济困难但可通过其他资助手段保证其正常完成学业的;
2. 学习态度消极,不求上进,综合表现差的;
3. 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正在接受学校处分的。
第十五条 在学费减免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已减免的学费:
1. 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
2. 生活铺张浪费的;
3. 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学费减免的。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资助中心所有。